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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分析

最高法重磅发布:“民告官”审判中实质性化解矛盾将有新要求!

作者:钢管 来源: 日期:2025/1/1 9:01:56

“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而不是满足于“程序空转”,这是近年来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不断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的强调和凸显。岁末年终,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了《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再次聚焦矛盾纠纷的实质性解决,提出了2025年工作中的新举措和要求。


那么,具体到咱被征收人最关心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中,将会有哪些新的举措和做法呢?这些新举措又会对咱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举措一:行政补偿和赔偿纠纷坚持调解优先】

众所周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行政补偿和赔偿类纠纷不同于其他行政争议,是允许调解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中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这就告诉我们,法院调解的前提是“自愿”和事实相对清楚明确。


此番最高法的《指导意见》则在此基础上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指出“坚持调解优先,对起诉至法院的……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在法定幅度内实施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引发的行政纠纷等案件,适宜调解的可以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机制,促进和支持先行调解……”


这里既强调了“调解优先”的重要排序,又扩大了组织调解的主体范围。即调解今后将不局限于法院调解,且应当确保相关案件“诉前调解”得到落实,这与诉讼中的调解又有所区别。


不过,最高法也意识到了“久调不决”发生的风险隐患,这将会使行政法律关系长时间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对社会公共利益恐有危害。故此,《指导意见》中补充强调对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予以审理裁判,坚决杜绝强制调解、久调不决、以调压判等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情况的发生。


在明律师需要补充的是,实践中不仅征收补偿决定、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决定和行政赔偿诉讼中会有调解,一些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责令履行查处职责等的诉讼中双方也会有“庭外和解”。此时的“和解”和法律上的调解不是一回事,产生的效力也有区别,但对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而言同样是积极的。


被征收人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对和解及调解抱持开放态度,珍惜并重视每一次坐下来和行政机关协商谈判的机会,争取早日实现纠纷的解决,而不是盲目寻求一份“撤销”的胜诉判决。


【举措二:履行法定职责、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类裁判需具体明确】

《指导意见》中指出,法院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的,应当根据案件相关事实尽可能作出内容具体明确的判决。确需行政机关调查或者裁量,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对重作标准、履行期限等内容进行指引。


譬如征收拆迁案件中常见的“责令xx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的申请事项重新作出处理/答复”等裁判,就经常遇到xx政府作出的“重新处理”仍然未实质性解决当事人诉求,当事人还需要再次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的情形。


有些个案中法院和复议机关“责令”上好几次,当事人需要的事项依旧未落实完成,这就有“程序空转”的嫌疑了。


而最高法此次的《指导意见》突出强调一个“具体明确”,即在“责令”的裁判理由和结果中适当增加定语,限定、指引被告在重新作出相应行为时的依据、标准和期限,而不是笼统地要求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举措三:明确行政赔偿、补偿等争议可在撤销、确认违法诉讼中一并解决】

《指导意见》中指出,当事人请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释明一并解决可能存在的行政赔偿争议;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能够一并解决补偿问题的,应当一并作出处理。


这里包含实践中常见的两种情形:一是被征收人起诉确认强制拆除、清表等行为违法,那么法院可以释明一并解决接下来的行政赔偿争议。当然,是单独起诉确认违法还是一并提起国家赔偿诉讼,最终要由原告即被征收人来决定,法院不能强行“一并解决”。


二是在强制拆除所引发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应当一并解决涉案房屋的补偿安置纠纷,而不得告知当事人补偿纠纷可另行起诉。此即由在明律师代理的“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中奠定的“全面赔偿”原则,可理解为行政赔偿=当事人应得的补偿安置利益+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扩大损失赔偿,原本应当通过补偿决定落实的补偿利益,全部应当被行政赔偿所覆盖。


【在明提示】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最高法的这一全新《指导意见》系指导法院在审判中的具体做法,在个案中需要专业律师的代理和介入才能使其“红利”惠及咱被征收人。换言之,怎样做到在新规下的“顺势而为”,预先领会法官在审判此类纠纷时做法的目的和倾向性,给出相应的应对举措和配合,这是十分有必要的。


当个案情形并不适宜机械套用《指导意见》中的规范时,也需要专业律师及时在审理中提出相应主张,从而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诉讼权利,让《指导意见》真正成为助力实现“案结事了”的有力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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